航次租船合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合同领域,包含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致力于研究航次租船合同的解除问题。文中主要比较了我国和英国在这一领域法律规定的异同,以求对我国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论文第一部分分析了中英两国关于航次租船合同解除问题的法律框架。在英国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成文立法并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解决航次租船合同的解除问题完全依赖一般合同法原则;在中国法中,应注意正确适用《海商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合同法》。第二部分讨论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解约权。文中从船舶方面的违约、货物方面的违约和不合理绕航三个方面分析了未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其中重点讨论了承租人迟延提供货物时出租人如何解除合同。第三部分比较了估计可装货日期和解约日在英国法中的效力与受载期限在中国法中的效力。估计可装货日期只是出租人预计船舶装货准备就绪的时间,是条件条款,出租人应合理预计并及时开航,否则即是违约。解约日不是条件条款,只是给了承租人一个特定日期过后的解约权,船舶过了解约日不算违约。受载期限则是出租人允诺船舶到达的确切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出租人不能提供船舶就是违约。三者的差异还体现在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和后果方面。第四部分探讨了英国法中的合同受阻理论在航次租合同解除中的应用,对应分析了《海商法》和《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还另外探讨了《海商法》关于承租人单方面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结语部分总结了中英两国航次租船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的异同,并对《海商法》相关条款提出了完善意见。